喻某明袁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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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明,男,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因本案于年5月13日被四川省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被昭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男,年5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村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暂住四川省昭觉县。

因本案于年4月17日被四川省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某明、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年11月4日决定中止简易程序,按一审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明、袁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月,被告人喻某明受陈某秀(在逃)邀约,合伙经营烟酒生意,两人在昭觉县××路××秀亲戚的名义租赁门市,取名为“品鉴商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袁某(陈某秀之子)。

陈某秀负责进货及经营管理,被告人喻某明则将其原在昭觉县××路××巷××房××房,用于堆放烟酒等货物。

同年3月,陈某秀认为烟草局开的烟太少,不够卖,利润小,遂决定销售一些假烟、假酒,并告知了被告人喻某明。

其间,被告人喻某明一直在老家富顺县经营其它事务。

年9月,陈某秀、喻某明雇佣陈某秀的儿子袁某来负责销售烟酒。

被告人袁某在经营过程中,明知其母亲销售的货物中有假烟假酒,但仍然予以销售。

年4月17日,昭觉县烟草专卖局在昭觉县××路被告人喻某明的库房内查获被告人袁某正在搬运的不同品种的假云烟(软大重九)40条、假中华(硬)条、假云烟(软珍品)条,共计条,价值元;假酒瓶酒(红花郎36瓶;茅台6瓶;“国窖”6瓶;剑南春6瓶;五粮液54瓶),价值元。

总价值元。

年4月17日,被告人袁某被昭觉县烟草专卖局移交至昭觉县公安局办理;5月12日,被告人喻某明在自贡市大安区××镇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尚未销售的假烟、假酒货值金额达元,依法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喻某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喻某明在销售伪劣产品中主观恶性小,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喻某明年老体弱多病,系初犯偶犯,属犯罪未遂,应对其减轻处罚;3、被告人喻某明积极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喻某明量刑时最大程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袁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袁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应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袁某在本案中未获得非法收入,属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10月,陈某秀(在逃)找被告人喻某明商量合伙做烟酒生意。

同年12月,被告人喻某明在四川省昭觉县新城镇音乐之声楼下租下一间门市(被告人喻某明付了一年租金元)。

门市租好后,陈某秀招聘张某夫妇装修门市及管理销售烟酒生意,被告人喻某明支付了门市装修费元,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了烟草营业许可证。

年1月,被告人喻某明和陈某秀合伙经营的烟酒生意(品鉴商行)正式营业,营业初期,二人卖的烟酒都是正品。

年3月左右,陈某秀向被告人喻某明提出,烟草公司开的烟太少,不够卖,利润小,想掺和一些假烟假酒卖,被告人喻某明同意后打钱给陈某秀进假货。

陈某秀买到假烟酒直接通过快递寄到昭觉县,货到昭觉县后陈某秀叫陶某平取货放在被告人喻某明租的库房内,由张某夫妇卖出去。

同年7月,张某夫妇辞职回家,陈某秀招聘其哥哥继续管理、销售烟酒生意。

同年9月,陈某秀招聘其儿子被告人袁某到昭觉县××经营假烟酒生意。

被告人袁某到昭觉县后,明知陈某秀和被告人喻某明经营假烟酒生意,还将“品鉴商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换成袁某的名字。

年3月至年4月期间,“品鉴商行”出去开销所获得的利润(包括正品和假烟酒的利润)都是被告人喻某明和陈某秀均分。

被告人喻某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79xxxxx)与陈某秀中国农业银行卡(50xxxxx)有大量的资金往来,累计达到万余元。

年4月,被告人喻某明与被告人袁某协商,被告人喻某明准备将自己在“品鉴商行”的全部生意转让给被告人袁某经营。

同年4月16日,被告人喻某明叫其儿媳罗某丹和亲戚陈某帮忙清点假烟酒给被告人袁某。

当晚,二被告人的假烟酒被昭觉县烟草局查获。

昭觉县烟草局在被告人喻某明的库房内查获不同品种的假云烟(软大重九)40条、假中华(硬)条、假云烟(软珍品)条,共计条,货值元;假酒瓶(红花郎36瓶;茅台6瓶;“国窖”6瓶;剑南春6瓶;五粮液54瓶),货值元,假烟酒总货值元。

年4月17日,被告人袁某被昭觉县烟草专卖局移交至昭觉县公安局办理;同年5月12日,被告人喻某明在自贡市大安区××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喻某明、袁某到案经过,证实年4月17日10时许,昭觉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至昭觉县公安局办理,被告人袁某被昭觉县烟草专卖局交至昭觉县公安局;年5月12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自贡市大安区××镇将被告人喻某明抓获。

2、扣押决定书(喻某明),扣押清单(喻某明),证实从被告人喻某明处查获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二部苹果手机予以扣押。

3、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喻某明),证实年10月1日至年5月12日,被告人喻某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79xxxxx)与陈某秀中国农业银行卡(50xxxxx)有大量的资金往来,累计达到万余元。

4、昭觉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昭觉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图片,昭觉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四川省年上半年在销卷烟品牌价格目录,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别检验报告书,昭觉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涉案假烟总货值人民币元。

5、昭烟处()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袁某于年3月25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被行政处罚。

6、昭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材料,剑南春酒厂鉴定材料,五粮液酒鉴定材料,红花郎酒鉴定材料,贵州茅台酒鉴定材料,国窖鉴定证明书,假酒照片,证实涉案假酒总货值人民币元。

7、证人陈某、罗某某证词、辨认笔录、辨认对象说明及辨认过程照片,证实二证人年4月16日,帮被告人袁某清点假烟酒的事实。

8、证人陶某某证词及被查获相关材料,证实其帮陈某秀到昭觉县快递公司取过假烟酒的事实。

9、二被告人罚金缴款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均已交纳罚金。

10、二被告人人口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二被告人供述,证实二被告人伙同陈某秀销售假烟、假酒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明、袁某伙同陈某秀(在逃)目无国法,在销售烟酒中掺假,以假充真,经营时间达一年以上,案发时查获未销售的伪劣烟酒货值达20余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喻某明在销售伪劣产品中主观恶性小,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喻某明与陈某秀合伙经营,利润均分,不属从犯,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被告人喻某明年老体弱多病,系初犯偶犯,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喻某明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认罪认罚,应对被告人喻某明量刑时最大程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对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袁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被告人袁某在本案中未获得非法收入,属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喻某明属主犯,被告人袁某属从犯。

公诉机关关于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从被告人喻某明、袁某处查获未销售的假烟、假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置;从被告人喻某明处查获的二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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