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四川日报」富住建催字()第03号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本机关已于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征收决定书》(富住建征字第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78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00元,共计.78元(即贰拾贰万肆仟壹佰肆拾贰元柒角捌分)。
上述款项中城市配套建设费缴至富顺县政务中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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