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人死亡,当事一方无证驾驶超速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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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陈章采

4月9日,封面新闻报道了3月6日发生在四川省富顺县城区的一起交通事故:两辆摩托车相撞后致一人死亡,当事一方为无证驾驶并存在超速违法,当地交警认定当事双方为“同等责任”后,死者家属向自贡市公安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4月22日,自贡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富顺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的认定。

“五一“前夕,自贡交警支队法制科(大队)负责人约见封面新闻记者,解说了复核认定理由。

据了解,事故当事双方在“五一”期间就赔偿进行了初步协商。

事发时监控截图

复核维持“同等责任”

自贡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自公交复字结论[]第号”称,“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

自贡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所起的作用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自贡交警支队认为,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熊正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时车速较快的行为,和当事人刘贤术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未靠路口中心点转弯且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

事故现场

无证驾驶不增加责任分量

针对“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与事故责任的关系,法制科负责人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看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如无证驾驶、酒驾、醉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因为违法性质认定其承担事故责任。

以该起事故为例,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刘贤术驾车转弯未让应当优先通行的直行车辆和熊正坤驾车在交叉路口超速行驶,如果熊正坤只是具有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而没有超速行驶,那么刘贤术未让行将承担主要责任。

据介绍,富顺县公安局已对熊正坤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并处拘留7日的处罚。

当事双方开始协商赔偿

针对自贡市交警支队的复核结论,封面新闻记者电话采访了当事一方熊正坤的母亲洪云英(音)。洪云英表示对复核结论予以接受,并称已经在和刘贤术家属协商善后赔偿事宜。

死者刘贤术女儿刘芳称,“五一”期间,他们和对方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进行了初步协商,目前已经达成初步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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