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治痤疮 http://pf.39.net/bdfyy/bdfjc/210312/8740662.html
服务案例
1.诉讼全垫资
董某某诉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八千万的工程案由零零讼提供垫资......
2.诉讼全垫资
大连明达公司与中建四局五公司六千万的工程案由零零讼提供垫资......
3.诉讼全垫资江苏某某钢构公司诉中铁五局等四千万的工程案由零零讼提供垫资......4.诉讼全垫资
北京彭某诉福建某工程有限公司四千万的工程案由零零讼提供垫资......5.诉讼全垫资
重庆叶某某诉甘肃某某房开公司三千万的工程案由零零讼提供垫资......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领域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高发地带,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就可主张工程款,这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利息可否主张?如果可以,应按什么标准主张?
-01-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发包人因占用工程款实际受益,应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02-
案情简介
京顺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民初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以此为基数自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京顺诚公司与天润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京顺诚公司无需依据无效的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仅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应支付工程价款,并不包括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京顺诚公司因未进行招标而签订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被河北省承德市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缴纳了罚款。所以,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京顺诚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二)年4月3日,天润公司向京顺诚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仅确认工程款数额,未就付款时间达成一致。原判决不应判令京顺诚公司自年3月31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
天润公司辩称,(一)工程价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天润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京顺诚公司取得案涉工程,又占用工程款,天润公司有权利要求京顺诚公司返还工程款利息。京顺诚公司主张由天润公司自行承担利息损失没有依据。(二)天润公司与京顺诚公司签署《富顺诚小区工程竣工结算协议》后,未就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根据该协议约定,应按照原合同执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条约定“……竣工结算7日内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从第8天开始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竣工结算完成日期是年12月26日,按照该约定,京顺诚公司应当从年1月3日起应支付95%进度款对应的利息。剩余5%的质保金对应的利息,因案涉工程于年1月交付发包人使用,质保期应于年1月31日届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天润公司起诉主张从年3月31日起支付利息,已经做了较大让步。天润公司请求依法驳回京顺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院观点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京顺诚公司应否向天润公司给付自年3月31日起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关于京顺诚公司应否支付工程价款利息问题。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新的工程司法解释《最高院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45条(.1.1施行)
零零讼》第26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原审已查明,承德市东园林危陋房改造富顺诚小区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京顺诚公司与天润公司未经招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依照上述规定,工程价款利息是法定孳息,发包人因占用工程价款实际受益,应向承包人支付利息。京顺诚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应作为天润公司的损失自行承担,缺乏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仍有权主张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原判决判令京顺诚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根据京顺诚公司和天润公司于年12月30日签订的《富顺诚小区工程竣工结算协议》约定,如果在协议生效后30天内,双方未确定欠付工程款付款计划,则按原合同执行。因双方当事人在结算后未能就付款计划达成一致,故应按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2条约定计息,即竣工结算完成后7日内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8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双方竣工结算完成是年12月底,按照该约定,京顺诚公司应自年1月起即应支付对应工程款的利息。剩余5%工程价款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1条约定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两年质保期满后14天内支付,案涉工程于年1月即交付发包人使用,质量保修期已经届满,故京顺诚公司应对全部欠付工程款支付利息。退一步讲,即便不适用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且已经竣工结算,在天润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之前,京顺诚公司已负有支付工程款义务。天润公司主张自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04-
裁判结果
综上,京顺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案件来源
《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6-
零度看法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附着工程款存在,无需考虑双方的过错,此种观点在绝大多数的裁判中得到体现,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利息被支持是一般的处理原则。在施工合同或协议对利息支付标准有书面约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约定标准进行主张,没有约定的,根据最新的工程司法解释《最高院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45条(.1.1施行)
零零讼》第26的规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履行完毕后签订的结算性质的协议、承诺书,通常并不被认为无效,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应对其本身进行效力判断。结算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应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计算利息,但若约定利息过高,可能会被调整。
-07-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公报案例)认为: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利息,案涉工程于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案涉两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给付时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适用,另一方面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计付工程价款利息符合当事人利益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深圳市某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工程价款利息并非违约金而系法定孳息,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施工方基于其工程款请求权均有权主张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德化金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终号)认为: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故一审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计付工程款利息。案涉工程未完工,双方也未结算,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款利息自中扶公司起诉之日即年7月13日起计付,亦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利息属法定孳息,即使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刘喜华与吕勇、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审判决刘喜华支付吕勇工程款及利息,刘喜华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利息不应支持。为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在交付给发包人铭威公司后,工程价款结算的条件即已成就,刘喜华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对由此造成的工程欠款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故原审判令刘喜华向吕勇支付工程欠款,并自工程交付之日即年9月1日起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合法有据。
“山东富邦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终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江建公司要求富邦公司自其起诉之日起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终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确认、明确欠付工程款数额以及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做出的《承诺书》,性质上属于发承包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的清理结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因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可按照《承诺书》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执行。但因《承诺函》中约定的利息为每月三分,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法院调整为月利率2%。
关于我们我们定位
中国第一家只专注商事官司诉讼垫资
和商事合同风险管控的法律服务机构
我们擅长
建设工程
买卖租赁
股权合伙
土地矿产
金融房产
保全执行
『零零讼』由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盛玄于年创办,我们摈弃传统法律服务机构大而全的做法,坚持走专业细分化道路,只专注商事官司,只研究商事合同,其他法律统统不涉及,致力于让客户打得赢官司,打得起官司,零费用打官司,免费打官司。
『零零讼』整合全国各地上千名优秀律师资源,我们的律师团队与合作律师成员均来自国内外知名法学院,均拥有扎实的专业积累、完整的职业训练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我们在建设工程、买卖租赁、股权合伙、土地矿产、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商事领域有大量的成功的办案经验,服务全国各地多家客户,消化垫资各类商事案件达上百亿。
我们坚信,无论是诉讼还是交易,尤其在商事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委托人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商业目的(商业利益)的最大程度实现。因此,我们主张,始终将案件法律目标与商业目标紧密结合,并为案件提供整体的法律+资本的解决方案。
我们擅长为重大疑难复杂商事案件提供法律+资本的整体解决方案,我们擅长通过法律的手段,充分发挥资本的力量,努力实现客户商业利益最大化,努力实现客户诉讼成本最小化,且经常都能取得好的结果。
扫码